玉里鎮公所職員業務衝突 公所指個人私下行為

採訪中心/玉里報導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兩位職員(李姓.陳姓)於4月(8)日晚間21時20分許,在玉里鎮光復路某知名羊肉爐發生衝突事件,陳姓技士身心懼怕於(12)日晚間23時許,親至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案,指稱遭李姓職員以武器(西瓜刀)恐嚇要求辦理違法業務乙事,玉里派出所員警受理報案後由偵查隊繼續查辦之外,玉里鎮公所於(16)日說明澄清,此事件屬個人私下恩怨,並非公所可以出手干涉的。

玉里鎮公所陳姓技士及李姓職員等兩位員工發生業務衝突,陳姓技士(12)日晚間23時許,親至玉里派出所報案,指稱「只因不願配合涉及有牽涉各項違法業務辦理,竟遭李姓職員持武器恐嚇」,陳姓技士為了自身安全著想,只能向警方報案尋求保護。玉里派出所受理報案後,依據法規辦理並開立報案三聯單,並轉請由偵查隊接手繼續調查案情,偵查隊將朝恐嚇罪名偵辦,公所必將全力配合分局調查。

以下為玉里鎮公所澄清稿:針對近日媒體報導鎮公所「土資場事件、陳姓技士與李姓職員糾紛、承辦之各項業務涉有違法」等新聞事件,特發新聞稿:
一、李姓職員私下與陳姓技士恩怨為個人行為,並非業務範圍,亦非公所可以干涉。
二、媒體所報導之陳姓技士與李姓職員下班時間之私人糾紛,已由警方處理,公所不能干涉,待調查結束後,公所將依調查結果依法處理。
三、倘民眾認為公所承辦之各項業務若有違法缺失,可向政風及檢調單位反映。公所必將積極配合調查。

公所發出澄清新聞稿這是正確的作法,但,時間上是否晚了一些?是否也就無行政疏失之責了呢?(13)日傍晚某報記者訪問了鎮長,秘書及當事人(李姓職員),(卻沒有訪問到陳姓技士本人),鎮長答覆:我的李姓員工沒有拿西瓜刀砍陳姓技士。李姓職員也回覆記者:我已經向陳姓技士道歉並獲得諒解。事實真是如此之說嗎?

非也!非也!(13)日晚間20時許,某報記者發佈新聞與事實有極大之落差,記者為何會立即刪除已發佈之新聞?公所前後說法與事件事實不一才刪除新聞。因為,訪問鎮長時,鎮長告知員工不會拿西瓜刀砍職員,澄清稿卻說那是他們(李.陳)的私下恩怨,李與陳姓職員真有達成和解嗎?尋問過陳技士本人卻沒有和解之說,這不代表極為矛盾之處嗎?再說,公所的危機意識及處置方法是否慢了點也不對。犯了錯就必須承擔一切責任而不是推卸,這樣的作法如何向鎮民交待,要如何讓鎮民信任公所,鎮長將必失民心,就如鎮長所說,讓檢調偵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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