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即新聞 記者 楊金明/花蓮報導
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花蓮縣秀林鄉鄉民代表賴姓被告酒駕肇事逃逸案,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醉駕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賴姓被告於112年3月13日晚間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於翌(14)日上午8時34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沿花蓮縣秀林鄉花5縣道由北往南行駛,行經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時,不慎擦撞站在路旁之高姓民眾,致其受有後背挫傷、左側膝蓋挫擦傷、左側下肢裂傷等傷害(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賴姓被告駕車肇事後,未停車察看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逕行駕駛上開車輛向前逃逸,經民眾報案後始為警查獲,並於同(14)日9時32分許,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4毫克。
賴姓被告甫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8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此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