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鄉長涉嫌過失致死等罪嫌遭花院聲請羈押

台灣即新聞  記者 楊金明/花蓮報導

花蓮地方法院受理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光復林姓鄉長涉嫌過失致死等罪嫌聲請羈押,地院分案以115年度聲羈字第3號案件處理,經地院值班法官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14時30分開庭訊問後,諭知裁定結果及理由。茲就被告之裁定結果、理由摘要說明如下:
壹、裁定結果:
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諭知羈押禁見。
貳、裁定理由:
一、 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卷內有證人證詞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 被告於地院訊問時,就發布馬太鞍溪堰塞湖紅色警戒至溢流發生前,其如何確認各村已依法執行強制撤離及確認進行垂直避難?撤離數據之來源為何?是否有向其陳報撤離數據等事實,均與卷內相關證人陳述及證據有所矛盾,尚待檢察官持續調查。
三、 此案相關村長、村幹事均未經檢察官具結訊問,被告身為花蓮縣光復鄉鄉長,為上開可能共犯或證人之長官,具有上下職務關係之實質上影響力,其有為脫免罪責,而串供或有影響證人證詞使案情陷入晦暗不明之可能。
四、 衡量此案最終造成19人死亡之結果,所生損害重大,為釐清被告身為國家公務員,於面臨此案重大天然災害時之責任為何,經地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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