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檢偵辦被告光復林姓鄉長等人涉嫌過失致死等案件公開說明

台灣即新聞  記者 楊金明/花蓮報導

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林姓鄉長等人涉嫌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茲說明如下:
民國114年9月23日強颱樺加沙外圍環流挾帶豪雨,導致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災情嚴重,迄今共有19人死亡、5人失蹤。地檢署陳佳秀檢察長高度重視,為查明是否有人為疏失或公務員涉及刑事責任,第一時間已指派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警調積極偵辦。

案經專案小組縝密蒐證及多方調卷研析,認花蓮縣光復鄉公所林姓鄉長、張姓秘書、王姓課長、曾姓約用人員等4人,均為災害防救業務人員,明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已分別於114年9月21日11時發布黃色警戒(預防性撤離)、同年月22日7時發布紅色警戒(強制撤離),竟未依災害防救法第10條第3款、第24條1項、第30條第1項等規定,積極推動疏散撤離作為,並於撤離人數統計表浮報登載不實之撤離人數後,陳報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致馬太鞍溪堰塞湖於9月23日下午14時50分發生壩頂溢流,並挾帶大量泥沙沖入光復鄉時,因民眾並未預先撤離,導致嚴重災情,至今計有24名民眾因而不幸喪生或失蹤,林姓鄉長等人涉犯刑法第216條、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

地檢署為保全證據及釐清案情,於昨(1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花蓮縣調查站、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鳳林分局,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被告住所等8處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被告4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均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過失致死等罪嫌重大,其中被告林姓鄉長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當庭逮捕並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被告3人尚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
一、 張姓被告具保20萬元、電子監控、限制住居及出境、出
海。
二、 王姓被告具保15萬元、電子監控、限制住居及出境、出
海。
三、 曾姓被告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此案所涉其他相關事項,仍將續由地檢署深入調查,以還原事實真相,維護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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