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瑩、莊瑞雄提案三讀通過  放寬農產品集貨場稅制優惠

台灣即新聞  記者 楊金明/臺東報導

過去農產品運銷集貨場房屋稅的優惠,與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的法規設計相互連動,導致許多農民團體即使投入大量資源經營運銷集貨場,卻因用地為私有土地,無法獲得應有的稅制優惠。立法委員陳瑩與莊瑞雄聯合提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修正案,今(20)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農民團隊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市場,不論使用公有或私有土地,皆可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陳瑩表示,讓農產品集貨場能夠穩定經營,才能真正強化農產品的產銷體系。

陳瑩指出,去年有台東農民團體向她陳情,反映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場本就困難,在無法取得公有土地的情況下,還因此失去政府原本用來鼓勵農民團體的稅制優惠。依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規定,農民團體經營集貨場可獲稅制優惠,但實務上卻因與第15條「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的規定連動,導致以私有土地設置集貨場的農民團體,無法適用相關減免措施。陳瑩與農業部、財政部多次溝通協調後,提出修法版本,並順利在今天完成三讀,未來農產品集貨場不論使用公私有土地,房屋稅皆可減半徵收。

陳瑩進一步說明,她在接獲台東農民團隊陳情後,重新檢視《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相關條文,發現第10條規定自民國70年制定以來,從未因應農業環境變遷而調整,早已不符現今農產品運銷實務。陳瑩強調,農民團體設立集貨場的核心目的在於穩定農產品產銷,但現實中,公有土地取得相當困難,政府的稅制鼓勵措施,不應再與「用地公私規定」綁在一起,否則反而成為農民投入運銷體系的阻礙。

莊瑞雄指出,相關法規自民國70年制定以來已脫離現今時空背景,舊法限制農民團體須「優先使用公有土地」才能享有稅賦減免,形同變相懲罰願意自籌資金在私有地興建集貨場的農民。莊瑞雄並強調,此次他與陳瑩連袂推動修法,感謝朝野立委支持,成功將稅制優惠與用地取得規定正式「脫鉤」,確保未來具備運銷功能的集貨場,不分土地來源皆能享有房屋稅減半的平等獎勵,期盼能讓台灣農產運銷的能量更加強健。

陳瑩指出,農產品運銷集貨場在設置與經營過程中,面臨廠房興建、資金籌措以及穩定產銷等多重挑戰,所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早期的制度設計,本就以「確保穩定經營」為出發點,而且以政府角色已從直接經營為主,隨著時代演變,轉為輔導與鼓勵農民團體自主經營,但相關稅制優惠卻長期未同步調整。

陳瑩表示,此次三讀通過放寬農產品運銷場稅制優惠規定,正是為了回應農業經營現況,讓法規與時俱進,提供農民團體更實質、更有效的支持,進一步強化台灣農產品的整體產銷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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