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縣府提醒事業單位依法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

台灣即新聞  記者 楊金明/花蓮報導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花蓮縣政府提醒轄內各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確保勞工退休生活無虞。114年10月14日相關規定修正,自115年4月起,僱用工作年資逾10年之外國人(移工),亦須納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範圍,請雇主務必留意法令變動,及早檢視提撥情形,以符合法規要求。

縣府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第56條第2項規定,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事業單位,應定期盤點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之勞工人數,審慎估算所需退休準備金額,並檢視專戶餘額是否足夠。如有不足,應於115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確保符合退休條件之舊制勞工得以順利請領退休金。事業單位可善用勞動部建置之「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系統」進行預估與檢核。(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

社會處指出,此次規定調整後,自115年4月起,凡僱有工作年資逾10年之移工,均須納入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對象,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如對勞退舊制專戶設立、退休金或相關規定有疑問,請洽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電話:8227171分機390或391)諮詢;相關設立專戶表件及法規資訊,亦可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官網查詢(https:// sa.hl.gov.tw/List_sp/fu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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