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局為維護「行人安全」5月起 配合警署實施「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

台灣即新聞 記者 楊金明/花蓮報導

日前外媒CNN報導,稱我國道路交通猶如「行人地獄」,並指出「人行道、騎樓狹窄,同時有被違停車輛、植栽、招牌或是被路燈、變電箱占據情形」。行政院長陳建仁更在112年4月28日聽取交通部「行人地獄解決方案」專案會議中表示「非常嚴肅看待行人安全改善,並要求務必認真面對找出問題解方,並立即執行。」。同時對交通工程、教育及執法單位下達重要政策方針。

為此,內政部警政署通令全國警察機關,自5月份起同步實施「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重點執法項目包含路口不停讓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同】第44條第2項及第3項及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第60條第2項第3款及第45條第1項第15款)、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取締道路障礙(第82條第1項各款),率先針對轄內各易肇事路口及重要路口執行。

花蓮縣警局表示,縣長徐榛蔚於112年1月份花蓮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會議中指示:「為維護行人用路安全,針對縣內各人行道、騎樓違規停車、路障等問題須規劃期程加強宣導,務使民眾知悉相關規定後再行執法。」,縣府各相關局處均本於權責強化宣導力度。未來警察局除配合中央政策執法外,亦持續透過媒體、社群網路等管道及利用轄區民眾集會時機,持續宣導用路人遵守「路權」觀念,並持續推動「路口慢看停」觀念,「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隨時擺頭察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暫停,讓行穿線的行人先行,以加強車輛駕駛人與行人守法觀念。

縣警局長呂世明表示,中央對於改善「行人安全」的立場相當堅定,請鄉親務必配合執法,也特別重申交通部112年四季交安重點,提醒鄉親「看到閃光紅燈、停標誌及標線,車輛應停車(車輪須完全停止狀態),確認無人車再通過」、「行人不要在路段中穿越道路,請走行人穿越道」、「路口有行人穿越,汽機車務必停車讓行人先行」以及「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期能共同打造「友善行人」的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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